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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可自主建立企业年金
2018-12-11 17:05:54
日前,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《关于贯彻落实<企业年金办法>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进一步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,更好地保障我省职工退休后的生活。
根据通知,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,可按《企业年金办法》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。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、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、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、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。
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需认真梳理本机构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方案。对2018年2月1日前已备案的,与《企业年金办法》规定不一致的,需主动联系企业年金委托人,按要求提交要件并重新备案。重新备案工作完成期限为2019年1月31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