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闻中心
新修订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》11月起实施:细化备案规程 完善事后监管
2020-09-22 11:46:07
养老既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,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。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载体,只有加强管理、规范服务才能够更好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。今年8月21日,民政部通过了新修订的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,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“与旧《办法》相比新增了17条、修改了29条。除总则和附则外,其余是备案办理、服务规范、运行管理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等五章。”在日前民政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,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表示,这次修订《办法》基本理念,一是立足于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,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;二是立足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。
进一步细化备案操作规程
根据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,已取消了对养老机构设立的许可,改为了备案制。记者了解到,修订后的《办法》设专章共6条对备案办理做出了规定。
“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,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。”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表示,通过备案形式,举办者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证,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,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另外,新修改的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对备案具体操作规程做了进一步细化。俞建良介绍,涉及四方面内容:一是细化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内容;二是明确养老机构备案时间和备案机关;三是规定养老机构备案材料、备案流程,以及备案事项变更的有关内容;四是对备案信息的公开和部门间数据共享提出要求。
完善配套措施,严防疾病传染
新冠疫情发生以来,对于养老机构的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《办法》规定,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,要求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、设施,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。
老年人是疫情易感人群,养老机构又是人群聚集场所。《办法》第20条规定,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,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,配合实施卫生处理、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。
李邦华表示,《办法》主要解决的是在养老机构内发生传染疾病时怎么办,以及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。“后期为了落实《办法》关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要求,民政部门还将推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,包括加强全国养老机构应急救援机制等。”
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
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,是养老服务领域简政放权的重要成果。《办法》在加强民政部门日常监管方面有哪些新举措?“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,但并不是不管了,而是将更多精力放到事中事后监管上。可以说,监管要求更多了、监管难度更大了。”俞建良说。
日常监管包括登记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。俞建良介绍,《办法》明确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,可以根据需要以及养老机构违法违规情形,采取约谈了解情况、进入现场检查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、责令限期改正、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。
在监管强度方面,《办法》要求民政部门对备案机构自备案之日,未备案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;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。
另外,要创新监管方式。比如,通过建立信用记录制度,并与抽查频次、处罚力度相挂钩,强化信用监管;要充分利用信息等技术手段,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、数据共享,提高监管能力。